一、马克思财产权理论溯源
(一)对西方近代财产权理论的批判与改造
总体来说,马克思对西方近代财产权理论进行批判与改造的主要有以约翰洛克和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劳动财产权理论、以让雅克卢梭和伊曼努尔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财产权理论、大卫休谟的规则财产权理论、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意志财产权理论。
1.对劳动财产权理论的批判与改造
劳动财产权理论始于约翰洛克,发展于亚当斯密。洛克在其代表作《论政府》的第五章“论财产”中论述了劳动财产权思想。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一切东西为人类共同所有,“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每个人都拥有对自己的人身的财产权,这是别人没有的。
因此,每个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与每个人用自己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都归每个人所有。这即是说,在自然状态下,只要一个人对自然状态中的任何东西掺进他的劳动,该东西就会脱离它原初所处的状态,该东西就不再归人类共同所有,而是归个人所有,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
由此可见,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蕴含着两大原则:个人所有原则和劳动原则。在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中,由于个人所有原则,所以每个人都拥有对自己的人身的财产权,是自己人身的唯一所有者。由于劳动原则,且劳动是人身的行动,所以归个人所有的劳动可以使归人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化为个人的财产,同时又不需要得到整个世界的认同。从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洛克是基于人身权延伸出来的归个人所有的劳动,来论证私有财产的合法性。
受到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影响的斯密,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它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可见,斯密是认同洛克的劳动确立财产权观点的。斯密在代表作中并没有进一步阐述财产权,反而是在格拉斯科大学担任教授时的《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讲义中,对获得财产的方法进行了说明。
根据斯密的说法,人们主要有五种获得财产的方法:第一种获得财产的方法是占有,即通过占有来获得没有任何归属权的东西;第二种获得财产的方法是添附,即因某人是某物的所有者,所以他也是该物附属物的所有者;第三种获得财产的方法是时效,即由于我长期持续地占有属于他人的东西,这东西就属于我的了;第四种获得财产的方法是继承,也就是从自己的祖辈或其他人那里得到的遗产;
第五种获得财产的方法是自动让与,即一个人把自己的权利让给另一个人。斯密所讲的五种获得财产的途径均属于法学领域的规定,而不是经济学的内容。斯密指出,取得财产的最基本方法是占有,但“占有必定随着社会时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指出的是,斯密所说的占有实际上就是劳动。斯密将人类社会划分为畋猎、畜牧、农作、贸易四个时期。四个时期意味着存在着四种劳动方式。
在马克思看来,虽然洛克的原初世界财产共同所有观点瓦解了封建社会绝对君主制的统治,破除了神权统治,斯密也已经认识到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财产权。但由于洛克、斯密没有区分资本主义条件下两种不同性质的劳动:对象化劳动与异化劳动,因此他们只看到了劳动的积极意义,而没有看到劳动的消极意义,不懂得财产权已经发生异化。
2.对契约财产权理论的批判与改造
契约财产权理论的代表人物是让雅克卢梭和伊曼努尔康德。卢梭和康德都认为财产权不是一项自然权利,而是一项契约权利,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概括来说,卢梭是在他的两部著作《社会契约论》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构建了自己的契约财产权理论。
总的来说,卢梭的契约财产权理论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劳动是财产权的基础。卢梭在代表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指出,能将原非自己创造的东西据为己有,是因为添加了自己的劳动。
例如,只有劳动才能使农民耕种的土地的产品归他所有,从而土地本身也归他所有。与此同时,卢梭在另一部代表作《社会契约论》中也指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人们对这块土地拥有所有权取决于劳动和耕种。基于劳动所取得的所有权才能得到别人的承认和遵守。由此可见,卢梭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洛克劳动确立财产权的观点。
二,财产权是一项契约权利。虽然卢梭对洛克劳动确立财产权的观点表示了肯定和认同,但是与洛克将财产权视为一项天赋权利相反,卢梭认为财产权是一项契约权利。在卢梭看来,“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协议和人为的制度,因此人人都能够随意处分他所有的东西”。人类的契约权利与人类的天赋权利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差异性突出表现在:天然享赋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是不能抛弃的,而契约的财产权则是可以抛弃的。
三,财产权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卢梭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上与洛克截然相反。卢梭认为,财产权是现代市民社会中穷人和富人“这两个阶级的人之间的社会契约”。
四,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和保障是财产权。洛克认为,订立社会契约的前提是财产,社会契约的作用是可以确保每个人稳定地持有他所有的一切权利。也就是说,诞生于社会全体成员签订并认可的社会契约之上的财产权,是每个人一切权利的基础和保障。康德在研究财产权问题时,吸取与继承了其他思想家财产权理论的相关内容,并以其先验哲学的自由观为基础,构建了自己的契约财产权理论。
总体上看,康德的契约财产权理论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区分占有的两种方式。在康德看来,“任何外在物作为自己所有物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感性的占有,一种是理性的占有。感性的占有是指对外在物经验的占有,理性的占有是指对外在物纯粹法律的占有。事实上,占有外在物的方式就是财产权的一般存在方式。
在占有外在物的方式的基础上,康德分析了三种可以成为财产的对象:与我有关的他人的状态、他人做某事的自由意志、独立的且具有形体的物。康德对于能够成为财产的三个对象的分析,目的无非在于说明,真正的占有究竟是什么样的占有。他认为,对感性的占有而言,仅仅只是占有物质的本体,还不算是真正地占有。
这是因为,感性的占有作为一种物质的、实体的、有形的占有,是有空间与时间的限制的,并且不足以获得对该物体的权利,也不能提供任何人强迫他人未经其同意不得使用该物的权利。因此,如果真正存在关于外在事物的占有的话,其必定是理性的。理性的占有作为一种对外在物纯粹法律的占有,是一种思想上的普遍占有,可以达到充分的占有。
因为就理性占有来说,只要他人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使用我的所有物,他人就是无条件地损害我,并且这种损害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另一方面,区分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康德在区分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的基础上,论述了财产权。
在康德那里,自然状态是一种既没有政府,也没有法律,全人类共同占有地球的表面的原初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财产权是暂时且不稳定的。而在由人们签订契约而形成的社会状态中,偶然的、个别的占有变为普遍性的占有。可见社会全体成员签订的社会契约能够确立财产权和稳定财产权。
社会状态中财产权的确立与稳定源于政府和法律的保障。这是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个人的外在行动只受到自己理性约束的强制,这种强制虽以互不侵犯对方的占有为前提,但却是不稳定的。
而在社会状态中,政府和法律就是共同体的权威与意志,政府和法律约束的强制取代个人理性约束的强制,并对每个人起到强制性法则的作用,偶然的、个别的占有才能够成为永久稳定且普遍的占有。
在马克思看来,契约关系实质上就是法权关系,契约财产权理论将财产权视为一项契约权利,实际上就是将其视为一项法律权利,这是对的。但契约财产权理论的契约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意志关系,并不反映客观经济事实。因此,马克思对契约财产权理论脱离客观生产关系来谈财产权的做法予以批判和改造,脱离经济关系的财产权是形而上学的法学幻想,法权关系是根源于人们的物质生活关系的。